为规避国家相关购房政策,在买房这件事上,很多人花了不少心思,比如借用他人名字“曲线”买房。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,但房产证上却是别人的名字,一旦对方反悔不配合过户,极易引发纠纷。
案情 借亲戚名义买房 要求过户被拒绝
2009年,毕某欲购买某小区一套商品房,但其名下已有房产,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。
灵机一动的毕某想到了跟自己关系不错的亲戚李某。“他不是还没有买过房吗?”
于是,一番协商后,毕某便借用李某的名义购买了该处房产。虽然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均是由李某的名义签订的,但房屋的首付款和之后每个月的贷款一直是由毕某负责偿还。
多年过去了,毕某想将房屋更名,转回至自己名下,于是便向李某提出此事。没想到,李某却翻脸说:“房子登记在我的名下,那当然就是我的。”拒绝了毕某的更名请求。
“买房的钱都是我出的,怎么房子就成他的了?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毕某一气之下将李某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,请求确认该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。
判决 房屋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
庭审中,毕某表示,因为自己无法享受购房优惠政策,所以当时才想了借李某的名义买房这个馊主意,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、贷款等都是自己支付的。自己愿意暂时把房屋落在李某名下,也是因为信任李某,可没想到对方竟然连亲情都不顾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2009年9月,毕某刷卡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27万元。2009年10月,李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《商品房购销合同》,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《个人购房借款/担保合同》。
自2012年5月起至2023年2月,毕某多次向李某的房屋贷款还款账户转账,转账的时间和金额具有规律性,且李某也认可贷款系毕某在还。
该房屋交房后,由毕某找人装修后对外出租,房屋的全套购买资料原件均由毕某持有。结合二人系亲戚关系等因素,法院对毕某的陈述予以采信。
据此法院作出判决,案涉房屋所有权归毕某所有。目前,该判决已经生效。
释法 “借名买房”双方均存在风险
生活中,一方因购房资格、贷款限制等多方面原因,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形并不鲜见,而又因双方关系亲近、碍于情面等未签订书面借名合同的情况也很多,进而引发了不少争议。
如果借名人反悔,出资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双方成立了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,可能难以取得房屋所有权。
因房屋登记在借名人名下,如借名人有其他债务,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,法院查封该借名购买的房屋,借名人则要承担房屋被执行的风险。
如果借名人擅自处分房屋,买受人善意取得房屋,借名人亦可能无法追回房屋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、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,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,应予支持。
“借名买房”对于借名人同样存在风险。一旦出资人逾期或无力偿还贷款,那么借名人作为名义上的贷款人,将因此承担清偿责任,个人征信也可能因此受到不良影响。因此,房屋交易中应增强法律意识,充分认识“借名买房”存在的法律风险,莫贪一时的眼前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