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以为是一场误会,结果却是真遇到了小偷。证据面前,何某低下了头,承认了自己在长达2个月的时间里盗刷他人银行卡15次,共计5300余元。
案情
偷拿手机后绑定银行卡
袁女士在曲靖市麒麟区银屯路某儿童游泳馆上班。2月20日,她放在游泳馆饮水机旁边的手机突然丢了,手机没有设置密码,微信钱包里有钱,相册里还存着身份证和银行卡照片。报警后,民警很快找到了拿走她手机的何某。
何某是游泳馆的客人,当日是带着孩子去游泳的。何某解释,袁女士的手机和自己的很像,他接水给孩子泡奶粉时误以为是自己的手机便拿走了。袁女士检查后发现手机完好,微信、银行卡也没有转账支付的记录,就谅解了何某。
而让袁女士没有想到的是,何某还真动了手脚。4月16日14时许,她到银行取钱时,看着好几页的账单完全懵了。她确定自己没用过这些钱,特别是最近的一笔4300元支出。
通过查看账单袁女士发现,从2月底开始,卡内频繁有小笔支出,2元、10元、20元……都没有超过100元,直到4月初才出现一笔上千元的大额支出。袁女士马上赶到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局益宁派出所报警。
“这期间有没有其他人使用过你的手机?”在民警的耐心询问下,袁女士想起了几个月前的那次手机被“误拿”。通过回忆她确定,就是在那以后,卡内的钱才开始慢慢被盗刷的。
民警调查发现,袁女士的银行卡账户被绑定在了一个陌生的微信账号上,而这个账号的所有人就是何某。民警立即将何某传唤到派出所,在证据面前,何某供认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。
原来,当时何某发现错拿了袁女士的手机后,一时好奇就打开手机翻看内容,发现相册里有袁女士身份证和2张银行卡的照片。而这2张银行卡都没有绑定袁女士的微信。何某一时贪念起,用袁女士的身份证将银行卡绑定在自己另外一个微信号和支付宝上。
本来何某是想把钱全部转走的,可就在此时他接到了派出所民警的电话,便将手机还给了袁女士,但并未解除对袁女士银行卡的绑定。此后,何某试探性地通过微信用袁女士的银行卡进行小笔消费,扫辆单车骑骑、买个早点、买点小菜等。他发现,袁女士没有发现他的非法勾当,因为银行卡一直能正常使用。
直到4月16日,无力偿还外债的何某一次性使用微信转走了袁女士银行卡里4300元用于还账,随后,他再次被“请”进派出所,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。
释法
盗刷银行卡涉嫌盗窃罪
民警指出,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公民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涉嫌盗窃罪。
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并处或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。
警方提示,最好给手机设置一个较为复杂的密码,不要在手机里保存身份证、银行卡的照片。现在很多App都需要进行身份验证,当密码输入不正确时,放在手机里的身份证照片就是留给不法分子一个万能密码,让转走资金等操作变得更简单。
记者 甘仕恩
来源:云南法制报
(审核:朱锐勋)